农业薄膜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农膜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用薄膜生产及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0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特修订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从事农用薄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生产经营的本专委会会员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农膜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章制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农用薄膜行业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加强质量管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为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及标识。不偷工减料、不缺斤少两、不制假贩假,不使用再生原料等不合格原辅材料。
第五条 参照《农用薄膜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严格能源管控,坚决反对超低价劣质农膜进入市场 ,加强企业的诚信管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反倾销、反垄断,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以贿赂、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七条 加强相互监督,维护行业权益。各会员企业如发现行业内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协会举报。
第八条 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暂停会员单位资格并限期改正、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向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报备企业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惩戒措施。在改正违规行为前,取消其行业信用资质评选及各项荣誉申报资格。
对触犯相关法律的企业,专委会将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九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是会员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专委会将根据各企业、单位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先进个人,向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新闻媒体推介,并大力宣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农用薄膜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应自觉履行本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农膜专委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公约,农膜专委会理事会和秘书处是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进行、协调处理的机构,并负责监督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专委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属于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农用薄膜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020年8月修订